1,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制度、規程和標準的執行情況;
2、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建立和落實情況;
3、高危行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繳納等經濟政策的落實情況;
4、企業安全生產重要設施、設備和關鍵設備、裝置的完好情況和日常管理維護、保養情況,勞動防護用品的配備和使用情況;
5、危險特種設備和危險品儲存容器、運輸工具完好並檢驗合格;
6.生產經營場所重大危險源和危險因素較大的關鍵環節和部位的普查建檔、風險識別、監測預警制度和措施的建設和落實情況;
7、重大危險源的調查、登記、建檔、上報和監督管理;
8、事故報告、處理及對相關責任人的責任追究;
9、安全基礎工作和教育培訓,特別是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的持證上崗和壹線工人(包括農民工)的教育培訓,以及勞動組織和用工情況;10、應急預案制定、演練和應急救援物資、設備及維護
法律依據:《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生產經營單位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以下簡稱安全監管部門)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生產安全事故隱患(以下簡稱事故隱患),是指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則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規定,或者由於其他因素導致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的物的險情、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缺陷。
事故分為壹般事故和重大事故。壹般事故隱患是指危害較小、難以整改,發現後能夠立即整改消除的隱患。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性大、難以整改,應當全部或者部分停產,經過壹定時間整改治理才能消除的隱患,或者生產經營單位自身因外部因素難以消除的隱患。
第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負責。
第五條各級安全監管部門按照職責,對轄區內生產經營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事故隱患,有權向安全監管部門和有關部門舉報。
安全監管部門接到事故隱患報告後,應當立即組織核查,並按照職責分工進行調查處理;發現被舉報的事故隱患應當由其他有關部門處理的,應當立即移送有關部門,並記錄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