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口頭合同的法律依據是什麽?
口頭合同是壹種約定,但有明顯的局限性。指的是口頭達成的沒有書面形式的協議,壹般具有法律效力。口頭協議相當於書面合同。法律規定某些種類的合同必須以書面形式簽訂,否則必須有第三方的證明或供詞。
根據法律規定,訂立合同的形式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口頭合同比書面合同簡單易行。只要法律沒有規定必須訂立書面合同,口頭合同只要是雙方意思的真實表達,同樣有效。根據國家法律,必須采用書面協議,如建設工程合同、技術開發合同、房屋買賣合同等。如果這種合同是口頭協議的形式,則被視為無效,不受法律保護。
2.口頭合同什麽時候成立?
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口頭合同,只要其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壹方未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雙方沒有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雙方不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沒有損害公眾的利益;訂立合同的主體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和民事權利能力;如果意思表示真實,本合同成立並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護。
3.口頭合同可以隨時解除嗎?
口頭合同不得在任何時候終止。當事人協商壹致的,可以隨時解除口頭合同;但如果協商不成,在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或對方違約時,只能通過通知對方或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方式解除口頭合同。
法律客觀性:
民法
第469條
當事人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訂立合同。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信件、電報、電傳、傳真以及其他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可以通過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有形地表達內容的數據電文。,並且可以隨時檢索,都被視為書面形式。
民法
第471條
當事人可以通過要約、承諾或者其他方式訂立合同。
民法
第483條
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