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在家中、養老機構或者其他場所死亡的,其家屬應當持本人身份證、死者身份證(或者戶口簿)、死亡前病歷卡,到戶籍所在地醫療機構出具死亡證明(名單見附件)。
(2)在醫療機構內或者送往醫院途中死亡的,由負責治療的醫師填寫死亡證明。
(三)非正常死亡的,由公安、司法部門按照現行規定和程序處理。
法律依據:《關於進壹步規範人口死亡醫學證明和信息登記管理的通知》
(壹)自2014 65438+10 1起,各地醫療衛生機構使用新版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以下簡稱《死亡證明》)。《死亡證明書》壹式四份(樣式見附件1)。
(2)死亡證明書發給在中國大陸死亡的中國公民、臺港澳居民和外國人(包括死亡新生兒)。
(3)死亡證明的出具單位是負責治療或者調查正常死亡的醫療衛生機構。
(4)死亡證明書在簽署後生效。醫療衛生機構和公安部門必須準確、完整、及時地填寫《死亡證明書》壹式四份(最後壹式三聯壹致)和《死亡調查筆錄》,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私自偽造、塗改。
(五)死者家屬遺失《死亡證》,可持有效身份證明向發證單位申請補發。更換方法如下:已辦理戶籍註銷和喪事手續的,只補辦第三聯;未辦理戶籍註銷和喪葬手續的,補辦第二至第四聯。
(六)未經處理的非正常死亡證明,由公安、司法部門按現行規定和程序辦理。
技巧
以上回答僅針對目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請慎重參考!
如果妳對這個問題還有疑問,建議妳整理相關資料,與專業人士詳細溝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