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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的正當性是什麽?

行政程序的正當性是指行政法律關系的雙方主體都必須按照法定程序辦事。程序必須以法律形式規範化、系統化,符合法律要求。行政程序必須貫穿法治精神,實行依法行政。

正當法律程序有兩個基本功能:

第壹,防止公權力的濫用,遏制腐敗;

第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不受公權力主體濫用權力和任意行為的侵害。

“正當程序”原則滲透並體現在我國行政法中。比如《行政處罰法》第六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對行政機關給予的行政處罰進行陳述和申辯;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規定,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撤銷判決或者部分判決,並可以責令被告重新實施該行政行為:

壹是主要證據不足;

二、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權限;

5.濫用權力;

6.明顯不合適。

這從實體法和程序法的雙重視角賦予行政行為正當程序要求,明確了違反正當程序的救濟方式。

擴展數據:

相關案例:北大女博士抄襲學位被撤銷後起訴母校。

近日,北京壹中院對壹度熱議的“北大女博士抄襲學位被撤銷,狀告母校”壹案作出終審判決,認定北大撤銷博士學位的決定違法,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應予撤銷;同時,駁回於恢復博士學位的請求,稱“不屬於本案範圍”這個案件的判決贏得了很多人的認可,尤其是很多法律專家。

縱觀本案,法院在審判過程中對“正當程序”原則的堅持和強調是贏得認可的重要原因。

雖然北大作出撤銷學位決定所依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並未明確撤銷學位的具體程序,但這並不意味著北大可以不遵守最基本的“正當程序”原則。相反,法院認為撤銷博士學位的決定會對某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很大影響。因此,北京大學在作出決定時,應遵循正當程序原則,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充分聽取於的陳述和申辯,並確保其享有相應的權利。根據法院查明的事實,北京大學沒有充分聽取於的陳述和辯護,違反了正當程序原則。

百度百科-行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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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遵守“正當程序”也是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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