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36號2006 54 38+0 65 438+2 65 438+02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適應對外開放和經濟發展的需要,加強和改善對外資保險公司的監督管理,促進保險業健康發展,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外資保險公司,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經批準在中國境內設立並經營的下列保險公司: (壹)外國保險公司與中國境內的公司、企業合資經營的保險公司(以下簡稱合資保險公司);外國保險公司在中國境內投資經營的外資保險公司(以下簡稱獨資保險公司);外國保險公司在中國的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外國保險公司分支機構)。第三條外資保險公司必須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不得損害中國的社會利益。外資保險公司的合法經營活動和合法權益受中國法律保護。第四條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負責對外資保險公司的監督管理。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根據中國保監會的授權,對轄區內外資保險公司進行日常監督管理。第二章設立和登記第五條設立外資保險公司,應當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批準。設立外資保險公司的地區由中國保監會根據有關規定確定。第六條設立經營人壽保險業務的外資保險公司和經營財產保險業務的外資保險公司,其設立形式和外資比例由中國保監會按照有關規定確定。第七條合資保險公司和獨資保險公司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2億元人民幣或其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外國保險公司的出資應當為自由兌換貨幣。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應當由其總公司無償撥付不低於2億元人民幣等值自由兌換貨幣的營運資金。根據外資保險公司的業務範圍和規模,中國保監會可以提高前兩款規定的外資保險公司註冊資本或者營運資金的最低限額。第八條申請設立外資保險公司的外國保險公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經營保險業務30年以上;(二)在中國設立代表處2年以上;(三)提出設立申請前1年末總資產不低於50億美元;(四)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完善的保險監管制度,外國保險公司受到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關主管當局的有效監管;(五)符合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的償付能力標準。(六)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關主管當局同意其申請;(七)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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