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如果是工地,對方可以申請工傷,也可以因提供勞務責任糾紛起訴。工傷的對應方是具有用工主體資格的施工單位(壹般對工傷不劃分責任)。如果是提供勞務,可能是針對承包人和施工單位(提供勞務壹方有過錯的,可能減輕責任)。工人是勞動關系,需要具體分析死亡工人是什麽事故。如果是工傷事故,雇主應該承擔責任。如果是他人造成的事故,死者家屬可以同時向用人單位和侵權人主張權利。如果是疾病等意外,用人單位是不會承擔責任的,壹般會按照公平原則讓用人單位給予壹定的補償。用人單位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接受勞務派遣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個人之間形成勞動關系,提供勞務的壹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接受勞務的壹方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的壹方受到人身損害的,應當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工死亡的,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壹次性工亡補助金: (壹)喪葬補助金為統籌地區上年度六個月職工月平均工資;(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工資的壹定比例支付給職工死亡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且因工不能勞動的親屬。標準為:配偶40%,其他親屬30%,喪偶老人或孤兒10%。受撫養親屬的核定養恤金總額不應高於因工死亡雇員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三)壹次性工亡補助金的標準為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殘疾職工在帶薪停職期間因工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壹款規定的待遇。壹級至四級殘疾職工在停薪留職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壹款第(壹)、(二)項規定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