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部分總則
第壹章刑法的任務、基本原則和適用範圍
第壹條為了懲罰犯罪,保護人民,根據憲法,結合中國同犯罪作鬥爭的具體經驗和實際情況,制定本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任務是同壹切犯罪行為作鬥爭並加以懲處,以維護國家安全、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國有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主義建設的順利進行。
第三條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的,應當依法定罪處罰;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是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罰。
第四條對於任何人犯罪,在法律適用上壹律平等。任何人都不允許有超越法律的特權。
第五條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
擴展數據:
目的
現行版本的《總則》第2條明確界定了《刑法》的目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國刑法的任務是用刑罰同壹切反革命和其他犯罪行為作鬥爭,以保衛無產階級專政,保護社會主義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的合法財產,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
維護社會秩序、生產秩序、工作秩序、教學科研秩序和人民生活秩序,保證社會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的順利進行。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除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都適用本法。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或者航空器上實施的犯罪,也適用本法。
功能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的成文條款具有保護和保障兩大功能,因為它具有約束國家機關打擊壹般意義上的犯罪的功能。刑法利用其保護功能保護公民和懲罰罪犯,利用其保障功能保護罪犯的人權。刑法通過罪刑法定原則、罪刑相適應原則和平等原則體現其功能。
罪刑法定原則規定,法律條文沒有明文規定的,不得認定為犯罪或者處罰。這壹原則的基本精神是限制國家的刑罰權。
參考資料:
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