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治權利和自由。
2.言論自由意味著公民享有口頭、書面、書籍和電影的憲法權利。
通過戲劇、音樂、廣播和電視表達個人觀點和意見權利。
3.新聞自由。
4.我國憲法賦予公民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屬於參政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三十三條凡具有中國國籍的,都是中國公民。所有中國人和公民在法律面前壹律平等。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
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政治權利是指公民依法參與國家政治生活的權利。主要指選舉權、被選舉權、參與國家管理權、擔任公職權和享有榮譽稱號權。根據我國憲法規定,凡年滿18周歲的公民,除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以外,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國家保障人民參與管理國家事務、經濟和文化事業、社會事務以及監督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權利。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同時規定,公民對任何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權向有關機關申訴、控告或者舉報。[1]
中文名
政治權利
外國名字
政治權利
解釋
參與政治權力或政治參與的民主權利
法規
組成
快的
航行
剝奪公民的享受
合法的
根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公民有參與國家政治生活的權利。它是公民經濟訴求的集中政治反映,是公民權利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公民其他權利的基礎。在現代社會,公民的政治權利受到憲法和法律的確認和保護。同時又受到國家經濟、政治、文化、教育、科技的制約和影響。公民享有政治權利的程度和實現政治權利的程度,往往是衡量壹個國家民主化程度的標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不僅可以通過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行使民主權利,還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政治自由權和監督權。政治自由包括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權利,監督包括批評、建議、控告、申訴、檢舉的權利。而且可以通過社會提供的各種形式,如平等競爭公職、擇優錄取制度和社會咨詢制度,直接參與管理國家事務、經濟和文化事務,監督所有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政治權利的內容主要包括四個方面:選舉和被選舉權;公民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的權利;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人的權利。
剝奪
“剝奪政治權利”是我國刑法規定的附加刑。剝奪罪犯作為國家公民根據刑法規定參加國家管理和從事政治活動的權利的,是人民法院。
所謂“剝奪政治權利”,不是剝奪壹個人作為社會人的資格,而是剝奪他參與社會管理和政治參與的權利。社會人的資格在民法上稱為“民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止於死亡。這是壹項自然的人權,不可剝奪。
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