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行政復議的申請條件:
1.申請人是認為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相對人;
2.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3、有具體的復議請求和事實依據;
4.依法屬於申請行政復議的範圍;
5、相應的行政復議申請屬於行政復議機關管轄的;
6.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行政復議申請書的內容:
1.申請人是公民的,公民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和住址。申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和法定代表人;
2.被申請人的名稱和地址;
3.申請行政復議的理由和要求;
4、申請復議的日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
(壹)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三)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變更、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執照、資質證書等證件的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自主經營權的;
(六)行政機關變更或者撤銷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非法集資、收取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非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八)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書、資格證書等證件,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相關事項,行政機關未依法辦理的;
(九)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受教育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的;
(十)依法申請行政機關發放養老金、社會保險費或者最低生活保障金,行政機關未依法發放的;
(十壹)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