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件通報需要蓋章。案件告知書只有蓋章才能顯示案件的真實性。此外,還根據蓋章單位的不同,展示了案例警示教育的差異。
2.帶有發文機關特定文號的文件、電報,可以不加蓋印章。
3、這屬於公示認可行為,是壹種要約行為,不能加蓋公章。
4.對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沒有特殊要求。只要內容真實,形式合法,在服務期內就具有法律效力。
通告的使用範圍很廣,壹般機關、企事業單位甚至臨時機構都可以使用,但強制通告必須依法發布,其限定範圍不能超越發布機關的權限。通知寫得很有見地,具有告知性鮮明、有壹定制約性的特點。由於其內容多涉及具體的業務活動或工作,所以《通知》在內容上也具有專業性的特點。
法律依據:
黨政機關公文處理條例
第九條
公文壹般由文號、密級和保密期限、緊急程度、發文機關文號、簽發人、標題、主送機關、正文、附件說明、簽發機關簽名、行文日期、印章、備註、附件、抄送機關、簽發機關、簽發日期和頁碼組成。
(1)副本數量。官方文件印刷本的編號。機密文件應標有編號。
(2)保密級別和保密期限。公文的秘密等級和保密期限。機密公文應當根據密級標明“絕密”、“秘密”、“秘密”和保密期限。
(3)緊急程度。公文送達和處理的時限要求。根據緊急程度,緊急公文應分別標明“特急”、“特急”,電報應分別標明“特提”、“特急”、“普通急”。
(4)發證機關的標誌。由發證機關的全稱或規範化簡稱加“文件”字樣組成,也可以使用。聯合行文時,發文機關的標誌可以與聯合發文機關的名稱合並使用,也可以單獨使用主辦機關的名稱。
(5)文件編號。由發證機關的字、年、序號組成。聯名書寫時,使用主辦單位的文號。
(6)發行人。上面應標明發行人的名稱。
(7)標題。它由簽發機關的名稱、原因和語言組成。
(8)主要送達機關。公文的主受理機關應當使用全稱、規範化簡稱或者同類型的機關名稱。
(9)正文。公文的主體是用來表達公文內容的。
(10)附件說明。文檔附件的序列號和名稱。
(十壹)發證機關簽字。發證機關的全稱或標準化簡稱。
(12)書寫日期。經部門會議通過或由簽發機關負責人簽發的日期。聯合行文時,以本部門最後壹個簽發機關負責人簽發的日期為準。
(13)密封。公文中有簽發機關簽名的,應當加蓋簽發機關印章,並與簽名機關壹致。帶有特定簽發機關標誌的壹般公文、電報可以不加蓋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