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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釋》對揭開公司面紗有多少條規定?規則是什麽

法律分析:壹、股東權力濫用是公司的壹種“內部矛盾”,是指公司股東為自己或他人謀取利益,損害公司或其他股東利益的行為。它往往表現為大股東在公司中的獨斷專行,忽視和排斥小股東的利益,股東權力的濫用還表現為股東(大)會上表決權的濫用。

《公司法》並未明確該條適用於哪些具體情形。就法律認定而言,只要小股東確實有證據證明大股東在行使權力時對其權益造成了損害,並且大股東的行為與其權益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小股東就可以提起侵權賠償。

新公司法規定,公司的規章制度是公司股東自由約定的,規章的內容可以涉及很多方面。因此,中小股東在制定公司章程時,應充分預見未來可能出現的虧損,並約定壹系列條款以維護自身利益。

第二,股東有限責任的濫用是公司的“外部矛盾”,是指公司股東濫用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債權人利益。在實踐中,多表現為以下兩種形式:1。公司不經營時,轉移公司財產,不進行清算解散,不進行營業執照年檢,不主動履行債務。2.當公司資不抵債時,不申請破產,而是進行所謂的“資產重組”,即註冊另壹家經營範圍基本相同的公司,直接將前壹家公司中的人和財產轉移到新公司。在這兩種情況下,即使債權人依據原公司法提起訴訟,法院也因無法提供債務人可執行的財產線索而無法執行生效判決,多以“勝訴賠錢”告終。新公司法將揭開負債公司的神秘面紗,將償還債務的義務強加於公司股東。申請時應符合以下條件:1、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2.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受到嚴重損害;3.前兩篇文章有因果關系。債權人提起訴訟,應當把握以下原則:原告限於公司的債權人或者其他利益相關者,被告限於濫用公司人格和股東有限責任的股東,或者此類股東與公司為* * *共同被告,但對濫用公司人格的股東提出異議或者訴訟的股東不能成為被告;在行為要件上,需要把握股東是否存在特定的濫用行為。在行為結果上,股東濫用行為給公司的債權人或相關利益人帶來損失,這種損失無法通過公司自身清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條設立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分別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不得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公司必須經批準的,應當在公司登記前依法辦理批準手續。

公眾可以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查詢公司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提供查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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