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自然人只要具有民事行為能力,雙方簽訂的合同壹般都是有效的。簽訂的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社會利益的,無效。壹方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該合同無效。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當事人的請求。無效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部分無效且不影響其余部分效力的,其余部分仍然有效。本合同的無效、解除或終止不影響本合同中關於爭議解決方式的獨立條款的效力。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無法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賠償。有過錯的壹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遭受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二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手續的,從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效力的,不影響合同中批準等義務條款的履行和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報批手續的壹方不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承擔違反義務的責任。合同的變更、轉讓和解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適用前款規定,應當經過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