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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集中藥物收集過程

按照國家組織、聯盟采購、平臺運作的總體思路,即國家制定基本政策、範圍和要求,組織試點地區組成聯盟,以聯盟地區公立醫療機構為集中采購主體,探索帶量跨區域聯盟集中采購。在總結評估試點工作的基礎上,逐步擴大集中采購覆蓋面,引導社會形成長期穩定預期。

法律依據:

《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和使用試點方案》第三條具體措施

(1)以量購,以量換價。在試點地區公立醫療機構上報采購數量的基礎上,按照試點地區所有公立醫療機構年度藥品消費總量的60%-70%估算采購總量,形成藥品集中采購價格。試點城市的公立醫療機構或其代表按上述采購價格與生產企業簽訂購銷合同。對於剩余金額,公立醫療機構仍可采購其他價格合適的掛網品種進行藥品省級集中采購。

(二)招用和收養相結合,保證使用。試點地區公立醫療機構應優先使用招標、議價、談判等不同形式確定的集中采購產品,確保1年內完成合同用量。

(3)保證質量和供應。要嚴格執行質量入圍標準和供應入圍標準,有效防止不顧質量低價中標,加強中選藥品生產、流通、使用全鏈條質量監管。在此前提下,建立對入圍企業產品質量和供應能力的調查、評估、考核和監控制度。生產企業自主選擇具有配送能力和良好信譽的經營企業配送集中采購產品,並根據購銷合同建立生產企業應急儲備、庫存和停產報告制度。對不按合同供貨,不能保證質量和供應的,應相應采取賠償、處罰、撤銷、替代和緊急保障措施,保證藥品質量和供應。

(四)保證支付,降低交易成本。醫療機構作為藥品貨款結算的第壹責任人,應按合同規定及時與企業結算,降低企業交易成本。嚴查醫療機構不按時結算藥費問題。醫療保險基金在總預算的基礎上,按不低於采購金額的30%預付給醫療機構。有條件的城市可以試點醫保直接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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