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立法價值不同。
立法價值取向主要包含兩層含義,壹是國家制定法律時希望達到的社會效果,二是法律追求的多重價值目標出現矛盾時的終極價值目標選擇。
民法和商法同屬於私法,具有相同的基本價值取向,如誠實信用、公平、效率、平等,但由於調整對象不同,兩者又有很大差異。
2.調整的主體不同。
民法調整的主體是民事主體(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國家),商法調整的是商事主體。
3.不同的調整對象
民法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商法調整營利性主體即市場交易過程中的商事主體的商事法律關系。民事關系包括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調整對象復雜。
雖然有人認為商事關系包括商事財產關系和商事人身關系,但從本質上講,商事人身關系是廣義上依附於商事主體法律人格的具有直接財產內容的財產關系,因此商法調整的對象是單壹的。
商法思維的意義;
1,商法思維為商事審判工作提供理念指導。
商法的思維非常重視商事主體的意思自治,所以在商事審判中除非有法律規定的無效或可撤銷的理由,否則不能輕易否定當事人之間的合同效力。
以合同中的違約金條款為例,如果雙方約定了壹定數額的違約金,且壹方放棄了提前請求調整違約金的權利,那麽雙方的爭議就會涉及到該約定是否有效的問題。
2.商法思維有助於加強商事審判的獨立性。
以公司案件的審理為例,由於其明顯的專業性,與傳統的民事糾紛案件有很大不同。沒有長期的商業審判實踐和思維訓練,很難處理壹些疑難復雜的問題。
比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幹問題的規定(三)》規定了獨立的責任要件和法律後果。如果作為普通侵權行為處理,其結果可能與公司法的資本保全原則和保護債權人利益的要求相違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