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發布的相關文件,現有政策主要包括:
第壹,符合條件的退役士兵可以由政府安排。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退役士兵,由人民政府予以安排:服現役滿12年的士官;現役期間,平時獲得二等功以上獎勵或者戰時獲得三等功以上獎勵;因戰致殘評定為五級至八級傷殘;它屬於烈士的孩子。符合上述條件的退役士兵,優先安排到艱苦地區和特殊崗位服役。
二是自主創業的退役士兵享受壹系列扶持政策。服現役不滿12年的義務兵、士官退出現役的,人民政府支持其自主擇業,享受優惠政策。
四、符合條件的退役士兵可申請退役或由國家予以扶持。中級以上士官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安置退役:年滿55周歲的;服現役滿三十年的;因戰、因公致殘評定為1至6級;經軍隊醫院證明,軍級以上單位衛生部門核實,因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退役士官的生活、住房和醫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保障。
法律依據:
退役士兵安置條例
第三條國家建立以扶持就業為主,自主擇業、安排工作、退役供養相結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士兵。退役士兵安置所需經費由中央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承擔。
第四條全社會應當尊重和優待退役士兵,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有義務接收和安置退役士兵。在招收或聘用工作人員時,同等條件下應優先招收和聘用退役士兵。報考公務員、事業單位職位的退役士兵,其在部隊的現役經歷視同基層工作經歷。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單位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優惠政策。
第五條國務院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門負責全國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軍隊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