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違反森林保護法規,大量盜伐國家、集體和個人所有的森林和其他林木。具體來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擅自砍伐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的林木;擅自砍伐國家所有或者他人依法承包經營的集體所有的樹木的;擅自砍伐國家所有或者本人承包經營的集體所有的樹木的;違反林業行政主管杜門簽發的采伐許可證和法律的規定,采伐國家、集體和他人留山或者他人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擅自采伐其他單位管理或者所有的樹木;集體組織擅自采伐國家所有或者其他集體組織所有的林木,數額巨大的。根據司法解釋,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哄搶國家所有、集體所有或者他人所有的上述林木,情節嚴重的,還應當以盜伐林木罪論處。盜伐性質的認定,既要以未經合法批準的秘密采伐為依據,也要以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侵犯國家、集體或者個人對林木所有權的事實為依據。明知林木權屬不清,在爭議解決前擅自砍伐林木,情節嚴重的,應當確定林木權屬,根據具體情節追究刑事責任,按盜伐、濫伐林木罪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非法采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量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違反森林法的規定,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明知是非法采伐的林木而非法收購或者運輸,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盜伐、濫伐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內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