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已絕育或因其他原因失去生育能力;
2、孩子隨自己生活的時間越長,改變生活環境顯然不利於孩子的健康成長。主要指夫妻長期分居;
3.無其他子女,而對方有其他子女;
4.有益於子女隨其生活成長,而另壹方患有傳染病或其他長期無法治愈的嚴重疾病,或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雙方都想要孩子的五歲孩子,需要提供證據證明誰更適合養孩子,比如經濟優勢,環境優勢等。,法院會綜合判斷,判給壹方。對於兩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母雙方都要求隨其生活,主要考慮:經濟狀況、個人素質、生活環境、對子女的責任感、與子女的情感親密度。
判斷子女監護權的標準如下:
1和兩歲以下的孩子壹般和父母住在壹起。在下列情況下,母親可以與父親生活在壹起:
(1)患有傳染病或其他長期不能治愈的嚴重疾病,且子女不宜與其同住的;
(2)有撫養子女的條件,但父母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由於其他原因,子女確實不能與父母同住的。
2.如果父母雙方同意兩歲以下的孩子隨父母生活,對孩子的健康成長沒有不良影響,可以允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84條父母與子女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滅。離婚後,孩子還是父母雙方的孩子,不管是不是父母直接撫養。
離婚後,父母仍有權利和義務撫養、教育和保護子女。
離婚後,不滿兩歲的子女由母親直接撫養。對於已滿二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未能就撫養問題達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本著對未成年子女最有利的原則判決。年滿八周歲的兒童應當尊重他們的真實意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