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三十七條,礦產勘查、采礦等各類工程建設不得占用或者少占用林地;確需占用林地的,應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批,並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占用林地的單位應當繳納森林植被恢復費。森林植被恢復費的征收和使用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林業主管部門制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安排造林,恢復森林植被,造林面積不得少於因占用林地而減少的森林植被面積。上級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督促下級林業主管部門組織植樹造林,恢復森林植被,並進行檢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 * *和國家規定,勘查、開采礦藏和修建道路、水利、電力、通訊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 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壹)用地單位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用地申請,經審查批準後,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預繳森林植被恢復費,領取使用林地批準書。 用地單位憑批準使用的林地,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未經林業主管部門批準,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受理建設用地申請。(二)占用或者征用、征用防護林地或者特種用途林地面積10公頃以上,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地及其采伐跡地面積35公頃以上,以及其他林地面積70公頃以上的,應當經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占用、征用或者征用林地面積低於上述規定數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占用、征收、征用重點林區的林地,應當經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審核。(三)用地單位需要采伐經批準占用或者征收、征用的林地上的林木時,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申請林木采伐許可證。(四)占用、征收、征用林地未獲批準的,有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不予批準通知之日起7日內全額退還已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復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