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著作權侵權賠償的計算方法:1。以被侵權人的實際損失為基礎,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計算權利人的實際損失:(1)侵權行為減少權利人收益的數額;(2)通過報紙、書籍或類似方式侵權,可參照國家關於報酬的規定;(三)權利人的合理使用費;(4)權利人賣出的份數乘以每份利潤的乘積;(5)侵權復制品的數量乘以權利人每件復制品的利潤;(六)權利人因侵權不能或者難以履行許可合同而導致的預期利潤損失;(七)因侵權導致權利人作品價值減少造成的損失;(八)確定債權人實際損失的其他方法。2.在侵權人違法所得的基礎上,最高法院2000年10月22日通過的《關於審理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法院在確定侵權賠償數額時,可以根據侵權人的請求,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遭受的直接經濟損失和預期利益計算賠償數額,也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計算賠償數額。如果侵權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必要的費用,其侵權所得即為收益。“侵權人的違法所得”包括以下三種情況:1)產品銷售利潤;2)營業利潤;3)凈利潤。壹般情況下,被告的營業利潤應作為賠償數額。例如,侵權人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出版發行享有著作權的文學作品,累計發行5000冊,則侵權賠償金額為該書單價乘以發行數量5000冊減去印刷、發行和發行折扣的合理費用,即可獲得侵權收入。3.法定賠償《關於審理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第二款規定,不能確定被侵權人損失數額的,法院根據被侵權人的請求,可以根據侵權情節確定賠償數額,最高不超過人民幣五十萬元。《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法院應當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六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