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無正當理由不能單方面辭退員工;
2.如果公司辭退員工時未支付經濟補償金,員工可以選擇留下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3.如果公司違法辭退員工,員工可以要求公司按照壹倍的經濟補償金進行賠償;
4.賠償金的計算以員工在公司工作年限為準,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
5.職工月工資高於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按照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計算補償;
6.繳費年限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年。
解雇員工的法律後果:
1.員工被辭退後,公司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2.公司未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員工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3.如果員工認為辭退不合理,可以要求公司支付賠償金或者恢復勞動關系;
4.如果公司違法辭退員工,可能面臨行政處罰或法律責任。
綜上所述,當公司無正當理由辭退員工且未支付經濟補償金時,員工有權選擇留下,並要求公司根據其工作年限支付補償金。計算標準是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月工資超過當地上年度平均工資三倍的,按平均工資三倍執行,補償期限最長十二年。在非法解雇的情況下,可以要求雙倍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壹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職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