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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的業務範圍

法律主觀性:

1.應聘擔任法律顧問:擔任本轄區鄉鎮、街道政府及其行政部門、村民委員會、鄉鎮企業、事業單位、農村承包經營戶、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個人合夥組織、公民的法律顧問;2.代理民事、經濟和行政訴訟;3.代理非訴訟法律事務:審查合同、協議、章程等法律服務文書,參與協商談判,參與協調仲裁活動,申請行政復議,代理合作、擔保、財產分割等單項民事、經濟、法律事務;4、主持調解具有財產利益性質的糾紛、經濟糾紛、勞動糾紛、生產經營糾紛和民事糾紛;5.解答咨詢:解答法律問題,各種具體法律事務的方式方法和政策咨詢;6.撰寫法律事務文書:訴訟法律事務、非訴訟法律事務及其他具有法律意義的文書;7.協助公證:協助辦理公證前服務、公證申請、領證過程中的相關事宜及公證後服務;8.辦理認證:在積極開展協辦單位公證業務的基礎上,應當事人要求,可對部分內容單壹、權責明確、標的金額較小、履行期限較短的協議或合同進行審查證明,並對協議或合同的履行情況進行監督;9、協助司法助理開展法制宣傳教育等相關業務工作。個人或公司需要法律服務時,可根據相關情況簽訂服務合同。印花稅的繳納範圍在法律上也有明確規定。壹般情況下,應該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範圍繳納,而法律服務是不需要繳納印花稅的。具體情況應由稅務機關確定。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二十八條可以從事下列業務: (壹)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托,擔任法律顧問;(二)接受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托,代理參加訴訟;(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種訴訟案件的申訴;(五)接受委托,參與調解和仲裁活動;(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七)回答有關法律的問題,書寫訴訟文書和其他與法律事務有關的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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