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有兩種調解方式:
壹是人民調解委員會可以向糾紛當事人所在地或者糾紛發生地的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二是行政調解。主要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合同當事人之間的糾紛進行調解。申請行政調解的糾紛必須符合下列條件:申請人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當事人,有明確的被申請人、具體的調解請求和事實依據;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受理案件範圍的規定。但是,已經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機構仲裁的。且壹方請求調解,另壹方不同意調解的,調解申請不予受理。雙方接受調解並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協議,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照調解協議履行各自的義務。因為調解協議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如果壹方不履行,另壹方不能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而是可以通過其他途徑解決糾紛。
法律依據:《中國人民* *和中國人民投票解決方案》
第二條本法所稱人民調解,是指人民調解委員會通過說服、勸導,促使當事人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自願達成調解協議,以解決民事糾紛的活動。
第三條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壹)在當事人自願平等的基礎上進行調解;
(二)不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
(三)尊重當事人的權利,不得因調解妨礙當事人依法通過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徑維護權利。
第四條人民調解委員會免費調解民間糾紛。
第五條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指導全國的人民調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指導本行政區域的人民調解工作。
基層人民法院對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事糾紛進行業務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