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款人與借款人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貸款人返還已支付利息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借貸雙方在結清前期貸款本息後,將利息計入後期貸款本金,並補發債權憑證。前期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的,補發的債權憑證載明的金額可確認為後期貸款本金,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後期貸款本金。約定利率超過年利率24%,當事人主張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後期貸款本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根據前款計算,借款人在貸款期限屆滿後應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過初始貸款本金和以初始貸款本金為基礎按年利率24%計算的整個貸款期限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支付超出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九條規定,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年利率不得超過24%。對逾期利率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不同情況處理: (壹)既沒有約定貸款期間的利率,也沒有約定逾期利率的,貸款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貸款期間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2)約定貸款期限內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的,貸款人主張借款人從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該利率支付貸款期限內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