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法律(《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八條),女職工正常產假為90天,難產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增加產假15天。至於晚婚晚育增加產假,新勞動合同法沒有具體規定。具體執行因地而異,壹般為0-30天不等(註:有些地方晚婚晚育沒有產假)。建議參考當地的計生條例。除法定產假外,用人單位可以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另行規定產假時間,但不能違反勞動法的規定。詳細參考如下:產假的計算壹般來說,實際產假天數=法定基本產假天數+特殊原因增加的天數。法定基本產假天數《勞動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女職工享受不少於九十天的產假”。這90天包括:產前假15天+產後假75天。提示:產假時間按自然天數計算。產前假為15天,即預產期前15天,產假在預產期前兩周休,避免早產;產後假75天是指產後75天。產假不能提前或推遲。孕婦提前分娩的,不足天數和產後假可以合並計算。如果孕婦延遲分娩,額外的天數可以作為病假處理。因特殊原因產假增加難產天數,產假增加15天,每增加壹個嬰兒產假增加15天。晚育會增加30天(30天不是固定假期,具體天數因地而異。甚至可能沒有晚育假。)獨生子女:領取獨生子女證的產假35天。名詞解釋:已滿24周歲生育第壹個子女的已婚婦女,屬於晚育,但有多個子女,不是獨生子女,不能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晚婚對產假沒有影響;各地晚育的規定不壹樣。女性可有15-30天,男性可有5-15天不等的帶薪護理假。另外,每個單位都有自己的相關規定,會在勞動法的基礎上給壹些產假或者產假,這是福利制度,所以不同的人會有不同的產假。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合同終止:
(壹)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職工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營業執照被吊銷、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