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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中的公平原則

法律分析:1。民事主體有平等的機會參與民事活動,實現自己的經濟利益。

2.民事主體享有的民事權利和承擔的民事義務應當對等。在雙邊事務的民事法律行為中,任何壹方既要享有權利,又要承擔相應的義務,權利與義務應當對等。壹方可以不承擔義務,另壹方可以不享有權利,壹方享有的權利和義務也不能相差很大。對於獨立平等的民事主體,不得強迫其進行不平等交換。雖然公平原則要求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應該是對等的,但也不能絕對理解。在市場關系中,商品的價格總是圍繞價值波動的,不存在絕對的等價交換。

我國《合同法》規定,在顯失公平的情況下,壹方當事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變更或者撤銷合同。對於顯失公平的合同,法律通過變更或撤銷的方式進行救濟。但是,對於這裏的明顯不公平的合同,壹定是壹方意思表示有瑕疵造成的。因為合同是建立在當事人完全自願的基礎上的,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毫無瑕疵,所以不能認定合同顯失公平。

3.在合同關系存續期間,由於不可歸責於當事人的原因,客觀情況發生事先未預料到的變化,導致原合同關系顯失公平,應當變更原合同關系。

契約關系。情勢變更原則實際上是公平原則的具體體現。在合同法律關系存續期間,因特殊情況導致雙方利益嚴重失衡的,處於優勢地位的壹方不得利用有利於自己的客觀情況脅迫對方,而應通過協商調整合同法律關系的內容,實現雙方利益的再平衡。適用情勢變更原則的目的是消除因情勢變更而導致的合同不公平後果。

4.公平原則不僅體現在收支平衡、情勢變更的具體適用上,還體現在免責條款的限制、違約責任和風險上。免責條款是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合同履行過程中有約定的免責事由時,免除當事人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的條款。法律壹般承認當事人約定的免責事由有效,但為了追求公平,下列免責條款無效:(1)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對方造成財產損失的;(二)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此外,違約行為發生時,違約方的責任應公平合理,違約造成的損害賠償責任應受到法律規則的限制。約定的違約金高於或者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適當減少或者增加。雙方違反合同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當發生風險並造成財產損失時,如果法律沒有規定損失的承擔,當事人對損失的承擔也沒有約定,應當要求當事人根據公平原則合理承擔或者分擔損失。

5.人民法院處理民事、經濟糾紛應當公平、合理、公正,依法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民事權益。“公平”這個詞非常模糊,因此法官相應地被賦予了很大的自由裁量權。在法律沒有明確具體規定的情況下,法官可以根據公平原則做出判決,確定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以彌補法律規定的不足。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六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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