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戶主死了怎麽換?
其他成年家庭成員攜帶戶口本、戶主及其身份證、戶主死亡證明,先註銷戶主戶口,再辦理新的戶口本。
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七條。戶口登記內容需要變更或者更正時,戶主或者本人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報告;經審查屬實的,戶口登記機關應當予以變更或者更正。
戶口登記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申請人出具變更或者更正證明。
戶主是指戶籍中的戶主和戶籍中的戶主。
二、戶口本的使用
1,戶口簿具有證明公民身份和家庭成員關系的法律效力,是戶口登記機關進行戶口調查核實的主要依據。戶口登記機關工作人員進行戶口調查核實時,戶主或者家庭成員應當主動提交戶口簿。
2.戶主應妥善保管居民戶口簿,嚴禁私自塗改、轉讓、出借。如有遺失,必須立即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
3.戶口簿登記權屬於戶口登記機關,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簿上作任何記載。
4.如有人員增減或登記事項變更,住戶應持戶口簿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登記。
5.全家遷出戶籍管轄地的,應當將戶口簿交至戶口登記機關。
戶主變更在當地派出所辦理,主要需要戶主死亡證明和戶主戶口註銷。到了派出所後,戶主的變更自然會在派出所工作人員的指導下逐步完成。在戶口本上填寫並沒有太大的法律意義。如果家庭中有成年子女,原戶主可以填寫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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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八條。
公民死亡的,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應當在城市安葬前壹個月內,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死亡登記,註銷戶口。公民在暫住地死亡的,暫住地戶口登記機關應當通知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註銷其戶口。
公民因意外事故死亡或者死因不明的,戶主和發現者應當立即向當地公安派出所或者鄉、鎮人民委員會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