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民法第229條的理解與適用

民法第229條的理解與適用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條的理解與適用:因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而設立、變更、轉讓、消滅物權的,自法律文書或者征收決定生效時發生效力。

從原因來看,產權變動大致可以分為兩類:

1.基於法律行為引起的物權變動,這種物權變動在實踐中具有普遍性和典型性。動產物權變動受制於交付,或者說交付是動產物權變動的生效要件。不動產物權變動的基本原則是登記要件主義,登記對抗主義除外;

2、基於法律規定、法院判決、仲裁裁決、政府征收決定、繼承和事實行為等非法律行為引起的產權變動。這種產權變動相對較少,不是典型的交易形式。只能在法律特別規定下適用。根據該條規定,因行使國家司法管轄權、仲裁裁決和行使國家行政權力而引起的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即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的法律文書、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等引起的物權變動。,無需登記或交付即可直接生效。

因法律文書和繼承而創設、轉讓、變更或消滅的物權的生效時間解釋如下:

1.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而導致產權設立、變更、轉讓、消滅的,自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生效之日起生效;

2、因繼承或受遺贈取得財產權的,自繼承或受遺贈開始生效;

3、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者消滅產權的,自事實行為實現之日起;

4、依照前三項規定享有物權的不動產,在處分物權時,依照法律規定需要登記的,未經登記,不發生物權效力。

綜上所述,物權的設立、變更、讓與或者消滅,必須通過壹定的方式為外界所知,這是物權公示原則的要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229條

因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導致產權設立、變更、轉讓、消滅的,自法律文書或者征收決定生效之日起生效。

  • 上一篇:美國人如何給自己取名字?
  • 下一篇:民法中的公平原則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