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的相關規定,融資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人出售資產,稅務機關不能征收增值稅和營業稅。租賃期間,企業繳納所得稅時,承租方支付的融資利息部分可以稅前扣除。
現就融資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人出售資產的有關稅務問題公告如下:
1,增值稅和營業稅;
2.企業所得稅。
融資售後回租的法律特征如下:
1.在售後回租交易過程中,賣方/承租人可以不間斷地使用資產;
2.資產的售價和租金是相互關聯的,出售資產產生的損益通常不計入當期損益;
3.賣方/承租人將承擔所有合同執行費用(如修理費、保險費和稅費等)。);
4、出售/承租人可以從售後回租交易中獲得納稅的財務利益。
融資租賃和融資租回的區別如下:
1,各具特色;
2.不同的客戶;
3.功能不同。
綜上所述,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不繳納增值稅,融資性售後回租具有鮮明的法律特征,因為賣方原則上可以持續使用資產,也可以在壹定程度上緩解賣方的經濟壓力,但賣方需要承擔合同執行成本。
法律依據: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八條
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以租賃合同約定的付款總額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依據;租賃合同未約定支付總額的,以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時發生的相關費用作為計稅依據。第四十七條規定,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所發生的租賃費用,應當按照規定從構成融資租賃租入固定資產價值的折舊費用中扣除。稅法對固定資產的整合采取了相對簡化的方式,以合同規定的租賃付款或公允價值作為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將會計準則中確認的未實現融資費用直接計入固定資產原值,然後分期計提折舊。可見,融資租回的稅前扣除政策與融資租賃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