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違法違紀,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依照本規定給予處分。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處分。
本規定適用於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法律法規授權的不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委托從事公共事務管理活動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但監察機關對上述人員違法違紀行為的調查處理程序和作出處分決定的權限,以及作為監察對象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不服處分決定向監察機關提出申訴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及其實施條例辦理。
第三條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實施處分,應當堅持公正、公平和教育懲戒相結合的原則。
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處分,應當與其違法違紀行為的性質、情節和危害程度相適應。
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給予處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性質準確、處理適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
第四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章處罰的種類和適用
第五條處罰種類為: (壹)警告;(二)記過;(三)降低職務等級或者解聘;(4)開除。其中,辭退適用於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第六條處罰期限為:
(壹)警告,6個月;(二)記過,12個月;(三)降級或者撤職,24個月。
第七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警告處分的,處分期間不得聘任到高於現任崗位等級的崗位;作出處罰決定當年,年度考核不能確定為優秀。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記過處分的,處分期間不得聘任到高於現任崗位等級的崗位,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稱職以上等次。
事業單位員工毆打同事應該受到什麽處罰?
根據情節和後果,如果是輕微的,可以內部處理。嚴重的或傷情鑒定為輕傷的,報公安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壹百零六條規定“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除工勤人員外,經批準後參照本法管理。”根據該規定,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以下簡稱公務員)缺勤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八十三條的有關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