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故意毀壞財物罪,是指故意毀壞或者損毀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情節嚴重的,是犯罪。故意毀壞財物,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或者故意毀壞財物三次以上的;聚眾三人以上公然毀壞財物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是犯罪。
故意毀壞財物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1,客體要件:本罪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犯罪客體可以是各種形式的公私財產,包括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動產,不動產等等。但是,行為人故意毀壞本法另有規定的特定財物,危及其他客體要件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處理。比如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備、易燃易爆設備、廣播電視、電信設施等。,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本法分則第二章的有關犯罪處罰。
2.客觀要件:本罪客觀上表現為破壞、損毀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銷毀是指通過焚燒、粉碎等方法使所有物品失去價值或使用價值;損壞是指其價值或使用價值的部分喪失。破壞公私財產的方式多種多樣。但如果行為人使用了放火、突水、投毒、爆炸等危險方法。毀壞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以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相關罪名處罰。
總結壹下,損壞他人財物的立案標準是故意損壞他人財物,數額在五千元以上才可以立案。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小,情節輕微的,屬於壹般違法行為,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
盜竊、詐騙、哄搶、哄搶、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壞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