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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壹是落實土地用途管制規定

我國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核心是國家根據社會需要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特別註重保護耕地,合理配置土地資源,促進土地利用效率的提高。《土地管理法》中,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將土地分為三類,即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第四條規定:“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國家制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明確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第二十條規定“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劃分土地使用區域,明確土地用途。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劃分土地利用區域,根據土地利用狀況確定每塊土地的用途,並予以公告。”第四十四條規定“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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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土地用途管制法律責任的規定

我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予以沒收,可以並處罰款;對非法占地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七十七條規定“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第七十八條規定“無權批準征收、使用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的,超越批準權限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的,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不予批準。

允許使用土地的,或者違反法律規定的程序批準占用、征用土地的,批準文件無效,對非法批準征用、使用土地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八十壹條規定“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這些制度有效地保證了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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