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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高管的法律責任是什麽?

公司高管的法律責任包括刑事責任、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

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在公司管理層中擔任重要職務,負責公司經營管理,掌握公司重要信息的人員,主要包括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以及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經理和副經理,實際上是公司的總經理和副總經理。聘任或者解聘經理,由董事會決定,並對董事會負責;副經理由經理提請董事會聘任或解聘。這裏的財務負責人是指由經理提請董事會聘任或解聘的財務負責人。

企業高管是企業經營的核心人物,是完成董事會目標的執行者。壹個優秀的高級管理人員不僅要有過硬的業務能力,還要有壹定的財務水平。只有懂得如何展示財務管理的魅力,數字化管理企業,才能稱得上具有現代管理水平的職業經理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九條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以下職權:

(壹)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計劃;

(三)制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則;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公司章程對經理的職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經理列席了董事會。

第四十八條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董事會決議實行壹人壹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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