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法院為什麽不糾正錯案?

法院為什麽不糾正錯案?

會改正錯誤。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幹意見》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違法審判責任:(1)案件審理中有貪汙受賄、徇私枉法行為的;(二)違反規定私自辦案或者制造假案的;(三)變造、隱匿、偽造、竊取、故意毀滅證據材料,或者因重大過失丟失、毀滅證據材料,造成嚴重後果的;(四)向合議庭和審判委員會報告案件時隱瞞主要證據和重要情況,故意提供虛假材料,或者因重大過失造成裁判錯誤,造成嚴重後果的;(五)制作訴訟文書故意違背合議庭評議結果和審判委員會決定,或者因重大過失導致裁判文書正文錯誤,造成嚴重後果的;(六)違法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條件的罪犯判處減刑、假釋,或者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條件的罪犯因重大過失判處減刑、假釋並造成嚴重後果的;(七)其他故意違反法定程序、證據規則和法律明確規定違法審判,或者因重大過失導致裁判結果錯誤,造成嚴重後果的。糾正錯誤的主要途徑是啟動審判監督程序。通過審判監督程序,依法糾正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錯誤判決、裁定,有利於保證國家法律的統壹、正確實施、準確有效地懲罰犯罪分子,充分體現和貫徹實事求是、有錯必糾的方針政策;有利於加強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上級人民法院、下級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的監督,及時發現審判中的問題,改進審判方式和作風,提高法官素質;通過審判監督程序,可以充分發揮人民群眾在審判工作中的監督作用。審判監督程序的啟動方式有以下幾種: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審判委員會提請最高人民法院、上級人民法院提請最高人民檢察院、上級人民檢察院提起申訴,但必須經過法院審查,才能決定是否啟動審判監督程序。對於法官錯案,根據其主觀過錯有不同的處理方式:《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徇私枉法、枉法裁判的司法工作人員,使明知自己無罪的人受追訴,故意包庇明知自己有罪的人不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枉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上一篇:我們在哪些方面繼續努力協調現代工業、農業、服務業和基礎設施的建設?
  • 下一篇:我想知道如果父母雙亡,老人的財產如何繼承?有人說傳承期是二十年。是否有起訴期限的規定?沒有遺囑。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