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湖北省的流動
1,省內無本地疫情時,可憑健康碼和旅行卡自由流動。
2.鼓勵高校、企業錯峰放假,開學48小時內持核酸檢測陰性證明。
3.高危崗位工作人員休假或在工作場所工作,確需出差的,原則上必須離開工作崗位14天以上且48小時內有核酸檢測陰性證明,並向所在單位和目的地報告。
4、發熱病人、健康代碼“紅色、黃色代碼”人員在消除感染風險前要限制出行。
第二,湖北省移民的回歸
1.對曾在我國高危地區生活過的人員,進行集中隔離醫學觀察,直至離開當地14天。集中隔離醫學觀察期滿後,在居家隔離醫學觀察14天。中高風險區域解除後,隔離措施自動解除。
2.6月23日(含)起遼寧省葫蘆島市綏中縣、6月25日(含)起黑龍江省黑河市愛輝區、6月26日(含)起遼寧省葫蘆島市連山區、438年6月65日+10月27日(含)起廣西省百色市德保縣、雲南省文山州麻栗坡縣、蘇州工業園區、江蘇省蘇州市吳江區、吳中區、姑蘇區、虎丘區、相城區、6月1 廣西百色市呼倫貝爾市滿洲裏市6月4日(含)以來,天津市西青區張家窩鎮6月8日(含)以來,均有(返回)湖北籍人員在江蘇省南通市崇川區居住。 控制區調整後,相關衛生管理措施和時間將相應調整。
3.我國其他地區,無論當地是否出現疫情,48小時內查核酸檢測陰性證明,居住地24小時內開展1核酸檢測,實施14天社區健康監測,每7天開展1核酸檢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領導傳染病防治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傳染病防治規劃並組織實施,建立健全傳染病防治的疾病預防控制、醫療救治、監督管理體系。
第十七條國家建立傳染病監測制度。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全國傳染病監測規劃和方案。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全國傳染病監測規劃和計劃,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傳染病監測規劃和工作方案。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對傳染病的發生和流行以及影響其發生和流行的因素進行監測;監測國外已發生、國內尚未發生或國內新發生的傳染病。
第十八條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在傳染病防治工作中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實施傳染病防治規劃、計劃和方案;
(二)收集、分析和報告傳染病監測信息,預測傳染病的發生和流行趨勢;
(三)開展傳染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流行病學調查、現場處理和效果評估;
(四)開展傳染病的實驗室檢測、診斷和病原鑒定;
(五)實施免疫規劃,負責預防性生物制品的使用和管理;
(六)開展健康教育和咨詢,普及傳染病防治知識;
(七)指導和培訓下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開展傳染病監測工作;
(八)開展傳染病防治的應用研究和健康評價,提供技術咨詢。國家和省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監測傳染病的發生、流行和分布,預測重大傳染病的流行趨勢,提出防控對策,參與和指導疫情調查處理,開展傳染病病原鑒定,建立檢測質量控制體系,開展應用研究和健康評價。設區的市、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實施傳染病防治規劃和方案,組織實施免疫接種、消毒和控制病媒生物危害,普及傳染病防治知識,監測和報告本地區疫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開展流行病學調查和常見病原微生物檢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