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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質量保證金多久能還清?

法律分析:壹般來說,在法律規定的年限內,建設工程不存在違約過錯和損害個人權益的,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可以及時返還。在建築工程中,壹般發包人和承包人會約定保修期(壹般為壹年),質量保證金壹般在保修期滿後支付。

法律依據: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

第四條缺陷責任期內,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資項目,保證金管理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規定執行。其他政府投資項目,保證金可在財政部門或發包方預留。缺陷責任期內,發包人被撤銷的,保證金連同交付的資產壹並移交給發包人管理,發包人作為發包人。社會投資項目采用預留保證金方式的,開發商和承包商可以約定將保證金委托給金融機構保管;采用工程質量保證金、工程質量保險等其他擔保方式的,發包人不得再次預留保證金,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缺陷責任期自工程通過竣工(移交)驗收之日起計算。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工程不能在規定期限內竣工(交付)驗收的,缺陷責任期從工程實際通過竣工(交付)驗收之日起計算。如因發包人原因導致工程不能在規定期限內竣工(交付),則自承包人提交竣工(交付)驗收報告後90天,工程自動進入缺陷責任期。

第六條建設工程竣工結算後,發包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結算價款並預留保證金。

第七條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投資的建設項目,按工程總價款5%左右的比例結算。社會投資項目采用預留保證金方式的,預留保證金比例可參照執行。

第八條在缺陷責任期內,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由承包人負責維修,並承擔鑒定和維修費用。承包人不修復或不承擔費用的,發包人可按合同約定扣除保證金,承包人應承擔違約責任。承包人修復並承擔相應費用後,不免除對工程的壹般損失賠償責任。因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由發包人負責組織維修,承包人不承擔費用,發包人也不從保證金中扣除費用。

第九條在缺陷責任期內,承包人應認真履行合同規定的責任,期滿後,承包人應向發包人申請退還保證金。

第十條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退還保證金的申請後,應在14天內按照合同約定與承包人核實。如無異議,發包人核實後14天內將保證金退還給承包人。逾期不還的,自逾期之日起,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付利息,並由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退還保證金申請後14天內未答復,經催告後14天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承包人退還保證金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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