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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限制協議無償有效嗎?

法律分析:公司雖然簽訂了競業限制協議,但並未支付相應的競業限制補償金,因此公司已經先行違約,之前與公司簽訂的競業限制協議不再具有約束力。

很多公司為了防止商業秘密泄露出去,往往會要求員工入職時簽訂競業禁止協議。競業禁止又稱競業禁止和競業禁止,是用人單位為保護其商業秘密而采取的法律措施。我國相關法律對競業禁止的對象沒有明確的界定,所以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自願簽訂的競業禁止條款壹般是勞動合同的組成部分,具有法律效力。但由於競業限制協議限制了員工的勞動權利,而勞動權利屬於憲法保障的公民基本權利之壹,因此競業限制合同是否合法有效,取決於其是否損害了員工的基本生活利益。並且作為競業限制協議生效的基本條件,企業還必須對員工的競業限制行為進行經濟補償,補償金額和支付方式也必須在競業限制協議中載明,否則為無效協議。至於競業限制的賠償金額,雖然法律上沒有明確權威的規定,但司法實踐中壹般是按照“不低於職工年收入的2/3”的標準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保密事項。

對於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約定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在競業限制期內按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區域和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生產、經營同類產品或者從事同類業務,或者自主創業生產、經營同類產品或者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不得超過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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