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礦產資源法》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采礦,在國家規劃礦區和對國民經濟有重要價值的礦區範圍內采礦,擅自開采國家保護的特定礦種的,責令停止開采,賠償損失,沒收開采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依照刑法第壹百五十六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進入國有礦山企業和他人依法設立的其他礦山企業礦區範圍的單位和個人,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2.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壹款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無采礦許可證采礦,擅自在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采礦,開采國家保護的特定礦種,經責令停止開采,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立案標準。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壹)》
第六十八條【非法采礦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壹款)】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或者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開采,或者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經責令停止開采,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損失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應予立案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本條規定的“無采礦許可證采礦”:
(壹)無采礦許可證開采礦產資源的;
(二)采礦許可證被註銷或者吊銷後繼續開采礦產資源的;
(三)超越采礦許可證規定的礦區範圍開采礦產資源的;
(四)未按采礦許可證規定的礦種開采礦產資源的(原生和伴生礦產除外);
(五)未取得采礦許可證開采礦產資源的其他情形。
在依法暫扣采礦許可證期間擅自采礦的,視為本條規定的“無采礦許可證采礦”。
破壞礦產資源造成的價值數額,由省級以上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核實後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