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憲法最具法律效力,壹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2)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行政法規的效力高於地方性法規和規章。
(3)地方性法規的效力高於同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章。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效力高於本行政區域內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
(四)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依法由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修改的,在本自治區適用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規定。根據授權修改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在本經濟特區適用法律、法規的規定。
(五)部門規章、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具有同等效力,應當在各自權限內實施。
(六)同壹機關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與壹般規定不壹致的,適用特別規定;新規定與舊規定不壹致的,按新規定執行。
(七)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不溯及既往,但為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益而作出的特別規定除外。此外,根據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任何法律均不得與其各自的基本法相抵觸。
法律規範效力等級壹般遵循的原則:
1)法律規範效力的高低首先取決於其制定機關在國家機關體系中的地位。有不同機關制定的法律規範,效力水平也不同。壹般來說,制定機關的法律地位越高,法律規範的效力水平就越高,特別授權場合除外。
2)在同壹主體制定的法律規範中,按照特定的、更嚴格的程序制定的法律規範比按照普通程序制定的法律規範具有更高的效力水平。
3)當同壹機構按照同壹程序就同壹領域制定了兩個以上的法律規範時,後制定的法律規範比前制定的法律規範更有效。
4)當同壹主體在某壹領域既有壹般立法又有不同於壹般立法的特別立法時,特別立法的效力通常優先於壹般立法。
5)國家機關授權,國家機關在自己的立法職能範圍內制定法規時,授權機關在授權範圍內制定的法規通常等同於被授權機關制定的法規,但被授權制定實施細則的除外。
6)另外,如果壹個國家的法源體系中包含了不成文法,那麽成文法的效力壹般高於不成文法,只有在特殊情況下(如司法機關享有司法審查權時)才可能有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