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撤訴申請,是指原告在向法院立案後、宣判前,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請求人民法院撤回訴訟。
(二)按撤訴處理,即原告雖未申請撤訴,但其在訴訟中的某種行為已表明不願繼續民事訴訟,因此,法院依法決定撤銷案件。
1.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壹)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被大赦令免除處罰的;
(四)依照刑法應當告訴才處理的犯罪,不告訴或者撤回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決定撤銷案件的構成:
①第壹部分。包括文書的標題和編號,寫法基本和壹般的偵查文書壹樣。
(2)正文。包括以下兩項:嫌疑人姓名、性別、年齡、住址、單位、職業。以上各項依次填寫,力求準確、簡潔、清晰。撤銷案件的案由、理由、依據和決定為空白文本。
(3)尾巴。加蓋公安局印章並註明年、月、日。應附上聯合副本以備將來參考。故應將撤銷案件決定書副本送交原案犯罪嫌疑人,由他在聯副本下方空白處寫上“本決定書副本已收到”,簽名並註明年、月、日。
三、撤銷案件決定存根。
①第壹部分。文件的標題和編號與原件相同,僅在標題下方有“(存根)”字樣。
(2)正文。依次填寫以下項目:案件名稱、案件編號、原案件犯罪嫌疑人姓名、性別、年齡、住址、單位、案件職業撤銷原因、批準人、批準時間、辦案單位、填寫時間、填寫發送人。以上各項填寫準確清晰,無漏項。復印件是公安機關撤銷案件的憑證,應留存備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壹十八條
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應當按照規定交納案件受理費。財產案件除交納案件受理費外,還按照規定交納其他訴訟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