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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能做什麽?

法律援助的範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條例》第十條、第十壹條的規定,公民有下列事項,沒有委托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辯護:

1,依法請求國家賠償;

2、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請求支付撫恤金、救濟金的;

4.請求支付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的;

5.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

6.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

7.因醫療事故、交通事故、工傷事故引起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

8、因家庭暴力、虐待、重婚等。、被害人要求離婚和人身損害賠償的案件;

9.犯罪嫌疑人經偵查機關首次詢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未聘請律師的;

10.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11.人民法院受理自訴案件後,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12.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

13.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人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不審查被告人的經濟狀況。

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組織法律援助律師,為經濟困難人員或特殊案件提供免費法律服務的壹種法律保障制度。特殊案件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未成年人沒有委托辯護人,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應當獲得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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