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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過程

壹、房屋征收程序是:

1.當地征收管理部門應當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當地政府,並予以公告和征求意見;

2.公布征集意見和修改意見;然後人民政府進行風險評估,專項資金足額到位;

3.做出收藏決定並發布。公示期過後,如無人提起行政訴訟或行政復議,則開始征集。

二、房屋拆遷補償的具體計算標準如下:

1.房屋補償費根據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按平方米單價計算。

2 .周轉補償費,憑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拆遷房屋戶數人口按月予以補助。

3.獎勵補償費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

三。搬遷補償費的支付流程如下:

1.與被拆遷人簽訂拆遷補償協議時,應當明確約定補償金額、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被拆遷人應當在協議約定的支付期限內;

2.將拆遷補償款存入指定銀行,並將銀行出具的補償存款憑證交付被拆遷人。

3.從農村征地啟動到補償款發放的全過程:征地公告-征地公告-補償登記-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補償安置方案-聽證-批準補償安置方案-補償款發放。

4.城市房屋拆遷從啟動到支付補償的全過程:征收調查登記-房屋征收決定-征收補償方案(公告)-房屋征收公告-簽訂補償協議-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支付-搬遷。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六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未達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報告,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根據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征收範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正,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壹款規定的與補償協議有關的事項。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七條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交通等手段強迫被征收人搬遷。禁止施工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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