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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第16條規定的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訂立保險合同時,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條款,並可以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提出詢問,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者因過失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對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也不退還保險費。

被保險人因過失未盡到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造成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可以退還保險費。保險事故是指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事故。

保險法有廣義和狹義兩種含義。廣義的保險法包括專門的保險立法和其他法律中關於保險的法律規定。

狹義保險法:指民商法中的保險法典或專門保險立法,通常包括保險企業法、保險合同法和專門保險法。此外,國家將標準保險條款視為保險法的壹部分。

我們通常所說的保險法是指狹義的定義。壹方面,它通過《保險企業法》調整政府、保險人和保險中介機構之間的關系;另壹方面,通過保險合同法來調整各保險主體之間的關系。

在中國,保險法可分為形式意義和實質意義。形式意義是指以保險法命名的法規,即特指保險的法規;實質性意義:指所有調整保險關系的法律法規。

法律類型

保險法可以分為以下四種類型:

1,保險法

保險法又稱保險監管法,是調整國家與保險機構關系的法律規範。所有規範保險機構設立、經營、管理和解散的相關法律都屬於保險法。

1985年3月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發布的《保險企業管理暫行條例》對保險企業和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的設立作出了具體規定,屬於保險法性質。

2.保險合同法

保險合同法又稱保險合同法,是調整保險合同當事人之間關系的法律規範。

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之間的保險關系由保險合同確定,壹切有關保險合同的訂立、變更、終止以及當事人權利義務的法律都屬於保險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中關於保險合同的規定、國務院9月1983+0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財產保險合同條例》等。

3.特殊保險法

特殊保險法是專門調整特定險種保險關系的法律規範。對於壹些有特殊要求或對國計民生有特殊意義的保險,國家專門制定了實施的法律。如海商法中的海上保險、英國海上保險法和日本人身保險法。在這種特殊的保險法中,往往既要調整保險合同關系,又要調整國家對這種保險的管理和監督關系。

4.社會保險法

社會保險法是國家頒布的關於社會保障的法律法規的總稱。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頒布於201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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