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勞動者有權解除勞動合同,有權獲得經濟補償。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根據職工工作年限支付壹個月工資,六個月不滿壹年的支付壹年,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年。職工工資高於本地區平均工資的,補償金額為職工月工資的三倍,經濟補償期限不超過20年。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的年限,從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供勞動之日起計算。如果由於各種原因,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能及時簽訂勞動合同,不影響工作年限的計算。勞動者為同壹用人單位連續提供勞動,但先後簽訂多份勞動合同的,從勞動者提供勞動之日起連續計算工作年限。為督促用人單位及時支付經濟補償金,依據有關法律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經濟補償金,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 *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為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3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2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