薅羊毛是收集各種商家優惠信息的人,將優惠信息在網絡和朋友圈廣泛傳播,收到優惠信息的人根據商家的優惠政策下單並獲得利益的行為。這種行為壹般是合法的,如果按照商家的優惠規則,合理善意地獲得優惠,就是正常的交易行為。
薅羊毛的行為涉及利用提供優惠的商家的制度漏洞,惡意從商家處獲取優惠,以獲取現金利益,可能涉及詐騙等犯罪。這類交易是不正常的,是惡意的,違背了公平交易的原則,獲得的利潤是非法的。這樣的行為會給提供優惠的商家造成巨大的損失,所以不能按照正常的“薅羊毛”行為來判斷。對於帶有主觀惡意的“薅羊毛”行為,法律需要對此行為進行規制,以保證公平的交易秩序,鼓勵市場交易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二十二條他人沒有合法依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有權要求其返還不當利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條利用計算機實施金融詐騙、盜竊、貪汙、挪用公款、竊取國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定罪處罰。第二百八十七條之壹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利用信息網絡實施下列行為之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壹)建立實施詐騙、傳授犯罪方法、制作或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和通訊群;
(二)發布制造、販賣毒品、槍支、淫穢物品及其他違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違法犯罪活動信息的;
(三)以實施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為目的發布信息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