滯納金的征收範圍
1.進出口貨物放行後,海關發現納稅義務人因違反規定少征稅款或者漏征稅款的,可以自繳納稅款或者貨物放行之日起3年內追繳稅款。
並且從繳納稅款或者放行貨物之日起至海關發現之日止,每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稅款0.5%的滯納金。
2.納稅義務人違反規定,致使海關監管貨物少繳稅款或者偷逃稅款的,海關應當自納稅義務人應當繳納稅款之日起三年內追繳稅款,並自納稅義務人應當繳納稅款之日起至海關發現違法行為之日止,按日加收少繳稅款或者偷逃稅款0.5%的滯納金。
3.進口貨物以租賃方式分期支付租金的,納稅義務人應當在每次支付租金後15日內向海關申報納稅。逾期未辦理申報手續的,海關除征收稅款外,從申報納稅期限屆滿之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申報納稅之日止,按日加收應納稅額0.5%的滯納金。租賃期滿後30日內,租賃進口貨物應當向海關申請辦理海關手續。逾期未辦理手續的,自租賃期滿後第30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申報納稅之日止,海關除按審定進口貨物完稅價格和適用匯率、稅率的有關規定審定完稅價格、征收應納稅款外,按日加收應納稅款0.5%的滯納金。
4.暫時進出境貨物未在規定期限內復運出境或者復運進境,納稅義務人未在規定期限屆滿前向海關申報辦理進出口和納稅手續的,海關除按照規定征收應納稅款外,從規定期限屆滿之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申報納稅之日止,按日加收應納稅款0.5%的滯納金。
簡而言之,滯納金就是對未按納稅期限繳納稅款的納稅人,加收壹定比例的滯納金。是稅務機關對逾期納稅的納稅人給予經濟制裁的措施。納稅人逾期不繳納稅款的,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0.05%的滯納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其限期繳納稅款外,從逾期繳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千分之五的滯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