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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法指導:關閉煤礦的要求

第四,關閉煤礦的要求

在關閉煤礦的過程中,壹些地方不是對煤礦關閉或造假,而是“死而不關”,導致壹些煤礦擅自生產或“死灰復燃”。《特別規定》對需要關閉的煤礦、關閉程序和關閉要求作出了明確具體的規定。

(壹)關閉非法煤礦

1.應該關閉的非法煤礦

《特別規定》不僅對非法煤礦進行了界定,還明確了非法煤礦應當關閉的四種情形:

(1)無證或證照不全生產;

(2)3個月內發現兩次以上重大生產安全隱患的;

(三)停產整頓期間擅自從事生產的;

(4)整改驗收不合格。

2.關閉煤礦的決策程序

過去,有關法律法規對行政執法主體和煤礦關閉程序並不明確。《特別規定》從以下兩個方面作出了規定:

(1)相關部門向相關人民政府提出關閉建議。無論是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主管部門,還是國家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只要在履行各自職責過程中發現應當關閉的非法煤礦,都有權向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關閉煤礦的建議。在提出關閉建議的同時,還應當依法責令其停產。

(2)有關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決定。有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關於關閉煤礦的建議後,應當在7日內作出是否關閉煤礦的決定,並由主要負責人簽字備案。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實施關閉決定。

3.關閉煤礦的具體要求

《特別規定》對關閉煤礦提出了五點要求:

(1)吊銷相應牌照;

(2)停止供應和處理火工品;

(3)停止供電,拆除礦井生產設備、供電和通訊線路;

(4)封閉和充填礦井,平整井口場地,恢復地形;

(5)妥善辭退員工。

為保護和合理利用煤炭資源,決定關閉的煤礦仍有開采價值的,經依法批準,可以拍賣。

(B)關閉沒有安全保障的煤礦

除了必須關閉的非法煤礦,還有壹類煤礦由於非人為原因存在重大安全生產隱患,也需要關閉,即沒有安全保障的煤礦。對於關閉此類煤礦,《特別規定》第十四條作出了規定。

1.有不可抗力的重大自然災害的威脅。

由於煤炭賦存條件本身就受到瓦斯突出、自燃、沖擊地壓、水害等自然災害的威脅,因此,安全生產中的壹些隱患是不可預測、不可抗拒、不可改變的。這些不可抗力因素使得煤礦不安全,應該關閉。

2.現有的科學技術難以有效防控。

上述煤礦的自然災害威脅壹定是現有的科學技術沒有認識到或者沒有有效的預防方法或措施。雖然無法克服未知技術帶來的災難威脅,但關閉煤礦可以避免事故的發生。因此,對上述可能或可能無法整改或預防的重大自然災害威脅采取封閉措施是科學、經濟、安全的。

3.對安全生產沒有保障的煤礦要先停產。

發現沒有安全保障的煤礦不能允許繼續生產,必須及時采取果斷措施。《特別規定》第十五條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有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其立即停止生產。

4.關閉的程序和實施。

(1)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有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其立即停止生產後,還應當提請有關人民政府組織專家論證。專家論證應當客觀、公正、科學。

(2)政府根據論證結論作出是否關閉的決定,並組織實施。地方人民政府是決定是否關閉和組織關閉無安全保障煤礦的行政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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