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犯罪嫌疑人認罪後悔罪的,檢察院可以撤銷從寬處理,加重處罰。如果判決後上訴,檢察院會抗訴,導致量刑加重;
2.檢察院不得撤銷或者變更量刑建議。犯罪嫌疑人在宣誓書上簽字後,沒有新的事實和證據,且犯罪嫌疑人沒有悔改表現的,人民檢察院不得撤銷宣誓書或者變更量刑建議。
認罪認罰從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同意檢察機關的量刑意見並簽署書面陳述的案件,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第壹百七十四條自願認罪悔罪的程序犯罪嫌疑人自願認罪,同意適用量刑建議和程序的,應當在辯護人或者當班律師在場的情況下,簽署認罪悔罪書。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需要簽署認罪悔罪書:
(壹)犯罪嫌疑人是盲、聾、啞或者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辯護人對未成年人的認罪認罰有異議的;
(三)其他不需要簽署認罪悔罪書的情形。第二百零壹條人民法院對認罪認罰案件量刑建議的處理依法作出判決時,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人民法院壹般應當采納,但下列情形除外:
(壹)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被告人違背自己的意願認罪的;
(三)被告人否認指控的犯罪事實的;
(四)起訴中指控的罪名與審判中認定的罪名不壹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量刑建議明顯不當,或者被告人、辯護人對量刑建議提出異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調整量刑建議。人民檢察院未調整量刑建議或者調整量刑建議後仍明顯不當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