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關於民法典妻子擅自墮胎?

關於民法典妻子擅自墮胎?

雙方均享有生育權,但李也有權單獨處分,其墮胎行為並未侵犯丈夫的生育權。究其原因,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中“公民有生育自由”的規定,重在表明生育權是公民的基本權利,不受非法幹涉。雖然男女都有生育權,但公民在行使這壹權利時,仍然需要遵守法律規定的方式和界限。其中,夫妻雙方同意應理解為積極行使生育權的必要條件之壹。眾所周知,由於生理原因,生育的責任和風險都由女方承擔。在懷孕、懷孕、生育、撫養孩子的過程中,女方承擔的風險和責任要比男方多,而男方在懷孕過程中不用承擔各種痛苦和不便,在撫養教育孩子的過程中,壹般付出要比女方少。因為女方付出的成本高於男方,雙方在生育問題上意見不壹甚至沖突的時候。法律應優先考慮女方是否有生育意願。在這種情況下,妳可能想生下妳的孩子,在這個問題上妳和妳的配偶無法達成壹致。法律優先考慮行使妳配偶的生育權。

2.《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五十壹條規定,“婦女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在這壹規定中,可以認為法律賦予了中國婦女生育子女的權利和不生育子女的自由。在這種情況下,妳們夫妻之間的婚姻受到他們感情的各種因素的制約。結婚後,他們的感情可以說是出現了壹定程度的破裂。這種情況下,如果妳堅持在離婚前把孩子生下來,會導致孩子撫養、教育等壹系列問題,會比較復雜。因此,在夫妻雙方無法就生育達成壹致的情況下,支持非生育方的決定更符合雙方的未來利益。在這種情況下,妻子沒有協助生育的法定義務,其不生育是其人格權的行使,丈夫無需行使同意權,當然也不侵犯其生育權。

3.《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九條規定,丈夫以妻子擅自終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因是否生育子女發生爭議,導致感情破裂,壹方要求離婚的,調解不成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五)項的規定處理。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當夫妻生育權發生沖突時,女性的生育決定權優先於男性;生育權的實現有賴於雙方的同意與合作。任何壹方不得強迫對方與自己合作實現生育權,不得幹涉對方“拒絕生育權”。需要實現生育權的壹方,可以要求解除婚姻關系,另娶女子實現生育權。因此,本案中,墮胎行為並未侵犯丈夫的生育權。

  • 上一篇:古代法治思想的名言警句
  • 下一篇:規範促銷行為暫行規定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