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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中的庭前調解和庭審有什麽區別?

法律分析:1,處置方式不同。兩者的區別之壹就是處置方式不同。庭前調解的本質是調解,即雙方不註重證據和事實,主要是解決矛盾糾紛。調解的時候會涉及到雙方讓步的問題,因為只有雙方都讓步,矛盾才能得到最好的解決,所以處理起來還是會有很多情緒問題。庭審就是要註重對案件事實和證據的審查,必須嚴格依法辦案,辦案過程不摻雜任何感情成分。2、強制。兩者的第二個區別是強制性的區別。庭前調解建立在雙方當事人自願的基礎上,對雙方當事人不具有強制性。如果雙方都不願意調解,就無法進行庭前調解。但是審判是強制性的,不管妳願不願意,妳都必須參加。3.結果不壹樣。兩者的第三個區別是結果不同。庭前調解的最終結果是案件的調解書,壹般是調解書。但如果是審判,案件的最終結果要麽是判決,要麽是裁決。4.要求不同。兩者的第四個區別是要求不同。應當放寬對審前調解的要求。在調解過程中,只要有人在場,雙方都可以不取證。但如果開庭,雙方都要帶上所有的證據材料,會涉及到質證,所以開庭的要求要嚴格得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七十六條夫妻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

第壹千零七十八條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系自願離婚,並就子女撫養、財產、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壹致意見後,應當登記發給離婚證。

第壹千零七十九條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第1080條離婚登記完畢或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生效時,婚姻關系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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