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交通肇事逃逸行為的定義及危害
交通事故逃逸行為,是指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後,當事人未能立即停車,保護現場,搶救受傷人員,並及時向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報告的行為。這種行為不僅可能加重事故中傷者的傷情,還可能造成事故現場的混亂,影響交通事故的及時處理,進而給事故雙方及相關人員帶來更大的損失。
二、第91條的具體內容和法律後果
《道路交通安全實施條例》第91條明確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後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壹方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該規定旨在明確逃逸者的法律責任,督促當事人在發生交通事故後積極履行法定義務,避免逃逸行為的發生。
對於逃逸行為,法律也規定了相應的處罰措施。根據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依法對逃逸者進行處罰,包括罰款、吊銷駕駛證等。同時,逃逸行為也可能構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遵守交通法規,預防交通事故。
為了預防交通事故,我們每個人都應該嚴格遵守交通法規,增強交通安全意識。在行車過程中,要時刻保持警惕,註意路況,保證行車安全。同時,發生交通事故後,立即停車,保護現場,搶救受傷人員,並及時向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報告。
總而言之:
《道路交通安全實施條例》第91條明確規定了交通肇事逃逸行為及其法律責任,旨在維護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我們每個人都應該遵守交通法規,增強交通安全意識,預防交通事故。發生交通事故後,要勇於承擔責任,積極履行法定義務,避免肇事逃逸。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條例實施細則
第91條規定:
交通事故後當事人逃逸的,由逃逸方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101條規定:
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身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